用资人和配资方而言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栏目:五五优配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31
九民纪要后,场外配资合同无效法律后果裁判观点汇总,九民纪要,场外配资,保证金,融资融券,股票账户

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外,在社会上还存在一些类“场外配资”行为,即配资方与用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用资人因股票投资向配资方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与一般《借款合同》不同的是:(1)合同中会有一笔由用资人支付至配资方指定账户(通常就是股票账户)的保证金;(2)借款一般不是支付到用资人个人账户而是配资方提供的股票账户;(3)合同会有关于股票投资限制规则、警戒和平仓规则等约定内容。

《九民纪要》前,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各地裁判规则不一。《九民纪要》中,明确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九民纪要》后,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对于用资人和配资方而言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我们来一起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证券配资业务_配资证券业务流程_证券配资

一、关于本金和保证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用资人应当返还本金、配资方应当返还保证金。

二、关于利息

未付利息部分:

《九民纪要》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建波、林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181民初1446号

裁判观点: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因原告在签订案涉场外配资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利息损失。

已付利息部分:

对于配资方在纠纷发生前已收取的利息,存在被要求退还或直接抵扣本金的风险,也有案例判令在合理范围内不要求返还或要求双方就该部分已收取利息另行处理。需要强调的是,一般不会支持配资方要求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顶多支持按年6%或者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1、支持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超出部分判令退还:

·张凯、陈梦非、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6民初777号

裁判观点: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4日(原告通知陈梦非解除《借款合同》)期间,原告实际占用使用陈梦非提供的账户内资金。现《借款合同》已被确认无效,陈梦非无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收取利息,本院确定原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经计算为1491200元。因原告已向陈梦非支付利息3878400元,已超过应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超出部分应予返还,陈梦非应返还给原告利息2387200元。

2、在合理范围内不要求返还:

·倪伟忠与董瑞波、杭州墨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08民初96号

裁判观点:结合案涉资金使用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际资金使用时间并根据合同过错的责任分配,倪伟忠已支付的45万元并未超出实际使用资金的合理成本,故对倪伟忠要求返还45万元利息款,本院不予支持。

3、让双方另行处理:

·唐金凤、黄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3民初5359号

裁判观点:原告依据无效的场外配资合同要求被告黄立军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已付利息,双方可另行处理。

三、收益或亏损

《九民纪要》规定“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1、股票投资的收益或亏损由用资人自行承担:

·倪伟忠与董瑞波、杭州墨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08民初96号

裁判观点:倪伟忠作为用资人,使用配资方提供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若配资方不存在过错,则由用资人自行承担;反之,用资人使用配资方提供的资金获得盈利的,配资方亦无权请求分享。故对倪伟忠要求董瑞波及墨凡公司返还投资收益5197686.9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史华艳、戴国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6民终1388号

裁判观点:,关于2227160.02元盈利,该盈利是用资人戴国洋利用配资所产生,配资人史华艳占有该盈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戴国洋,戴国洋相应诉讼请求成立。配资人史华艳主张分享用资人戴国洋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盈利或收益,但正如配资人对用资人可能发生的亏损除特定情况外一般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现史华艳作为配资人要求分享用资人收益,有违公平,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肖利与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91民初5352号

裁判观点:关于狮子汇公司是否应当向肖利支付分红款4821537.58元,本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通过狮子汇公司与肖利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可以判断,涉案的股票账户系由狮子汇公司提供,肖利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的5个股票账户均处于盈利状态,结合(2016)粤0391民初34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本院认定涉案股票账户在交割时处于盈利状态;(2)经核算,涉案用于投资的5个股票账户的初始资金为9782万元,包括肖利向狮子汇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根据HOMS交易终端截图显示,涉案5个股票账户的资产总值为155718499元,盈利合计57898499元,现肖利要求狮子汇公司向其支付4821537.58元,仅占总盈利8.33%的比例;(3)根据狮子汇公司与肖利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约定,肖利有权收取收益,且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虽大部分资金系由狮子汇公司提供,但买卖股票的操作行为系由肖利完成,肖利在投资过程中也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狮子汇公司虽不具体操作股票账户,但在投资亏损时狮子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仍然能够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4)因狮子汇公司不具备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为狮子汇公司,且狮子汇公司在占用肖利向其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过程中,也未向肖利支付其他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综上,结合双方的交易模式,履行过程以及双方相互承担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平原则,肖利主张狮子汇公司应向其支付投资分红款4821537.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如配资方修改账户密码等原因导致用资人无法取回保证金的,可能会支持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刘华与阳海辉、广州精英会文化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5461号

裁判观点:精英会中心、阳海辉理应在3个工作日(截至2019年3月4日)内向刘华退还剩余保证金。精英会中心、阳海辉未向刘华退还剩余保证金,刘华有权自2019年3月5日起要求其支付占用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损失。(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

四、用资人与配资方的过错比例

一般情况下为用资人70%、配资方30%。

·黄义赛、钱英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民终5790号

裁判观点:

一审观点:鉴于钱英福作为股票的实际操作者虽然对账户损失存在主要过错,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15〕19号公告《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关于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系违规行为的规定,黄义赛为追求高额收益,与用资方签订场外配资合同,违规出借股票账户,亦存在过错,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就过错承担按三七比例。

二审对一审观点予以认可。

·陈林珠、俞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民终7434号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查认为,俞大福作为股票的实际操作者,对于股票投资亏损存在主要过错,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15〕19号公告《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系违规行为,陈林珠为追求高额收益,与用资方签订场外配资合同,违规出借股票账户,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俞大福应就股票投资亏损承担70%的责任。

虽然《九民纪要》之后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问题已盖棺定论,然而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目前各地裁判规则仍不统一,尚有许多有待讨论的空间,欢迎大家一起留言讨论。

作者简介

郑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配资证券业务流程_证券配资业务_证券配资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

执业格言: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配资证券业务流程_证券配资_证券配资业务